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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电商修改交易规则需提前7日备案
【TechWeb报道】12月31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近日发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已经于2014年12月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此外,《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阿茹汗)
以下为全文: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及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信息披露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七)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在其平台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广告等规则。
(八)交易纠纷解决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规则。
(九)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指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指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
第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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